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动,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以及《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系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时,所获取或编制的用于记载和证实经济活动已发生或完成的单据。这些票据是确立经济责任、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它们也是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的关键资料。
黑龙江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流动相关票据,包括其制作、采购、发放、应用、储存以及注销等环节,均需遵循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资金往来的结算票据需按照省级规定的样式执行,由市级或县级机构负责统一印刷,乡镇一级负责统一发放,而村一级则负责实际使用。
第五条规定,在各个县级及以上(包括县级)的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相关事务,而具体执行这些任务的是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它们主要负责票据的印刷、发放、储存以及注销等工作。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承担着对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细致管理职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而财会人员会计则承担直接责任,他们需对票据的填写流程、规范、时效性以及内容真实性全面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本组织票据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要求,资金往来结算的凭证需详细列出名称、编码、监制章、具体项目、执行标准、数量、总价款、使用目的、收款方信息、开具日期、联数、开具单位、开具者姓名以及复核者姓名等各项要素。
第八条规定,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三联组成,具体包括存根部分、收款凭证以及账簿记录部分。
开票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保留存根联,而收据联则需由与之往来的结算相对方妥善保管,记账联则作为开票方进行账目记录的依据。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当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暂时代收相关款项。这些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应退还给原付款的单位或个人。此类款项不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押金、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类临时收取的款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或个人、内部所属单位以及成员之间产生的资金交流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这些款项不属于本单位的应税收入范畴。
(三)关于其他款项。这些款项并不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涉及的是其他资金往来的活动。
第三章 印制、领用和发放
第十条规定,涉及资金往来的结算凭证由县级或市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印刷,凭证上需加盖“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票据监制”字样,其成品规格为长210毫米、宽95毫米。所用纸张为无碳复写纸,颜色分别为上白、中粉、下蓝。
第十一条要求,市、县、乡三级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票据管理人员,他们需承担资金流动中相关票据的领取、交付、编制、储存以及注销等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规定,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负责代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据此向所辖区域内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
第十三条 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其采购、应用及储存管理,并需依照规定,向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汇报票据的采购、应用及剩余情况。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购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若发现存在缺页、号码错误或毁损等问题,应立即将其退还至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的票据需按照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方式进行领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领用资金时,其结算票据的使用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的所需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的票据时,必须使用县级政府统一印发的《票据领缴登记簿》。该登记簿需详实记录资金的领入、发出、使用、核销以及结存等详细信息,且具体负责的经办人员需在登记簿上亲自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之际,乡镇农村经济服务机构的票据管理人员需对其使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应依照首次发放或更新旧票据的原则,重新发放相应的票据。
第十七条 规定,票据的印刷成本以及收取的手续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具体规定,除了手续费之外,严禁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填制、保管和审核
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开yunapp体育官网入口下载手机版,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不得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此类票据;若违反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付款方和收款方均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九条 规定明确指出,在进行资金往来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格式和详细内容逐项填写票据,确保没有任何信息被遗漏。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填写日期、交易事项、数量以及金额等要素,必须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吻合,务必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明确性,以全面准确地展示经济活动的状况。
第二十条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的票据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审批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同时还需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于未按照规定加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印章的票据,视为无效,不得予以入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定,任何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单位,均不得进行转让、出借、代为开具、买卖、销毁或篡改票据的行为,同时也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类型的票据进行混用。
第二十二条要求,资金往来票据上的文字和数字必须清晰且完整呈现,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涂改、刮擦或挖补操作,同时,严禁使用特殊工具来改变或消除签印。
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票据时必须遵守“一事一票、一次一票”的原则,资金往来的结算票据必须依照编号顺序进行填写,严禁跳号使用或单独填写联次,同时也不得在开具票据之前就预先盖上公章。
经济业务一旦发生,资金往来的结算票据需迅速且足额地出具。经过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需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之后,应当迅速将凭证登记入账,确保每日结算和每月结算的及时完成。
第二十五条 规定,若票据出现填写失误,需重新填写。同时,对于填写错误的票据,需加盖“作废”戳记或标注“作废”字样。此外,必须妥善保存所有联次的原始票据,严禁擅自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