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 |《往来账项询证函》能否作为认定债权债务及债务数额的唯一依据?


对于《往来账项询证函》,它是否能够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金额的唯一凭证?
案号:(2024)渝0119民初2081号
承办法官:丁忠林
案例撰写人:彭恒瑶、黄媛媛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重庆某环境科技公司作为被告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向重庆某环保科技公司购买了仿石材透水砖,并正式签署了《销售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最终的供货数量将依据实际结算的供货数量来确定。合同达成后,原告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双方核对账目后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被告已分批偿还了一部分款项,然而仍有189417.5元的货款尚未支付。因此,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剩余货款。被告辩称,根据2022年1月20日原告发送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记录,其欠原告货款为123447.5元,且在询证函发出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73447.5元,故目前尚欠原告50000元。原告认为该询证函不是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销售合同》的规定,双方需将送货单上的签字作为确认供货数量的凭证,并以此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往来账项询证函》的备注指出,该函件仅用于核对账目,非用于催促款项结算。据此,原告重庆某环保科技公司并未表明意图将《往来账项询证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因此,该函件不能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及其金额的唯一凭证。必须将《往来账项询证函》与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转账凭证等)相互对照,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出最终判定。依据原告提供的配送凭证进行计算,被告应缴纳的货物款项总计达到590057.46元。在扣除被告已缴纳的474087.46元后,被告还需支付115970元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第六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被告重庆某环境科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刻向原告重庆某环保科技公司清偿所欠的货款,金额为115970元。
法官普法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机构会向被询证方发送《往来账项询证函》,该函件旨在收集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证据。其核心目的是验证双方之间的往来账款是否真实。然而,若《往来账项询证函》中记录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那么这份函件便不能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金额的唯一凭证。在确定结算依据时,是否采纳《往来账项询证函》需与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转账凭证等开yun体育app入口登录,进行相互比对验证,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方可确保结论的准确性。本案例针对企业间因往来账项询证函所载金额与实际对账金额不符引发的债务确认问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文字:彭恒瑶、黄媛媛
校核:丁晨曦、周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