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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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旨在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其组织架构与行为模式,并全力维护其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和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向前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处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之上,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通过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形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作为主体,将以服务成员当作宗旨,把以市场作为导向,秉持入社自愿的原则,遵循退社自由的规则,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实现利益共享,承担风险共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设立的情况,有着登记的行为表现,进行着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并且对于该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加以扶持,加以指导,提供了服务之相关多方面不同活动,以上状况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而且任何个人也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实施侵犯行为,并且任何个人也不得对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保护被归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畴,任何单位,任何组织,都不可以违背法律规定,不可违反法规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不可以用其他形式增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切不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变形增加农民的负担。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行为,应当切实遵守法律,应当切实遵守法规应当切切实实遵守社会公德该行为应当切切实实遵守商业道德,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绝对不可以出现侵犯成员合法权益这种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作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并且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服务机构以及队伍建设,制定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层面的人民政府,应当去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有关部门,还有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依据各自所具有的职责,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及其发展,给予指导、扶持以及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同样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出指导,街道办事处也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服务。

农村村民委员会,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给予相应便利。城市居民委员会针对这类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需供应对应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面,应当提供适宜的便利以及相应的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八条,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又或者利用者,从事以下这些活动,若自愿联合起来的话,便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林果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捕捞业生产;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公共供水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六)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

(七)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八)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九)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十)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十一)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那应当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之后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然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如此才可取得法人资格。要是未经依法登记,那就不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并且申请人要对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担负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须对申请人所提供文件依法律予以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且契合法定形式,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 。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照法律制定章程 ,使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健全 ,同时需要遵循章程作出的规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十一条,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其出资方式多样,既能够采用货币进行出资,又能够运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诸如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作价出资。当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作价方式有多种选择,可以是由全体成员来评定价格,或者是由全体成员决定评定价格的具体方式。

成员不可以将劳务作价出资,成员也不能够运用信用作价出资,成员没有办法采用自然人姓名作价出资,成员不能使用商誉作价出资,成员不容许凭借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成员不许把设定担保过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里理当写明成员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的额度。成员需要依照章程所规定的那样去出资,而出资的额度会被计入这位成员的账户之中。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由成员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利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享有使用权利,享有处分权利,对于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利,享有使用权利,享有处分权利,对于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利,享有使用权利,享有处分权利,对于由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利,享有使用权利,享有处分权利,对于由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权利,享有使用权利,可以处分权利,另外会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是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并且是以公积金份额为限 。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并且要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朝着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申请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鼓励,使其开展联合与合作,且联合与合作具备多领域、多方式的特性,进而达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发展态势,达成扩大生产规模、经营规模以及服务规模的目标,达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目标 。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名称变更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住所变更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成员出资总额变更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业务范围变更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情况,应当依法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信息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当中呢,农民在成员总数里所占比例至少应当是百分之八十 。

对于成员总数不超过二十人的情形,允许存在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而成员总数要是超过二十人的话,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

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国有牧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国有林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国有渔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城镇居民,可作为农民用于计算成员比例。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进行选举以及表决的时候,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在本社中,存在这样一类成员,即出资额具有一定程度者、或与本社交易量达到相应规模者、或交易额呈较大状况者。这类成员依据其对应类别的、通过相关章程确定的规定,能够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所拥有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存在明确的限制条框,其数额绝对不可以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对于那些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以及他们各自所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存在一项规定事项,即在每次成员大会筹备并举行之际,都应当将这些信息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且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员名册载明的成员,应当与实有成员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情况出现变更这种情形的发生,应当在本财务年度结束之日开始计算起的三十天之内,把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的经过修改之后的成员名册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要是存在新成员加入合作社这种情况发生的,还需要提交新成员自身所具备的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因成员出现变更情况,进而致使农民成员数量低于法定比例。对此种情形,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需采取诸如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加入合作社等方式,以此让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若要求退社,应于财务年度终了的那规定的三个月之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工要退社的时候,应当于财务年度终了的那规定的六个月之前提出。章程倘若另有规定的那种情况,那就依从其规定 。

成员退社的,其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章程所规定的方式,在对应期限内,退还记录在该成员账户名下的出资额,以及公积金份额开元ky888棋牌官网版,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返还成员资格终止以前的可分配盈余。

资格告终的成员,需依照章程规定,对资格到头前本社的亏损以及债务进行分摊。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成员,其资格终止时,出资退还按章程规定来执行,章程没规定的,可经平等协商,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成员资格终止,是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其出资的退还,是按照章程规定来执行的,章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的,是依据有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发生时,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本财务全年结束的时候,把成员所享有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进行平均量化并且登记到本社当下存在的成员的账户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超过一百五十人时,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去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依据章程规定可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有第二十四条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是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里选举产生,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去行使职权,并且对成员大会负责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的财务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理事长的财务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理事的财务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且要经过成员大会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据会计业务所需,去设置财务机构,还要配备会计人员,若自身不具备相应条件,那么可依照民主、自愿的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来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来进行财务管理,还要进行会计核算,并且要按时开展财务年度决算。

年终盈余分配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准确核算全年支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清理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清理债权与债务。

第二十七条,当年盈余,是在弥补亏损之后,提取公积金之后的,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的盈余,会依照下述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的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过成员大会决议来确定:

(一)按照成员跟本社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按照比例进行返还,返还的总额不可以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所述规定进行返还之后的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以及公积金份额,还有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及本社接受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照相应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制度,需定期向成员,公布生产经营状况,公布财务状况,公布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公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到账情况,公开有他人实施捐赠的到账情况,公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资产的到账情况,公开其使用情况,接受本社成员的查阅,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

有关部门会对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这种监督,并且要配合这种监督。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统计报表,向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财务等报表 。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相应的章程,要建立健全起来内部运行机制,还要完善财务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等制度,并且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示范工作,做那免费指导培训工作,做项目扶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如此,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还要建立质量安全台账,应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健全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农产品包装及标识制度,以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供咨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供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应提供咨询,其他有关部门应提供指导开yun体育官网入口登录app,其他有关部门应提供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申请认证绿色食品,申请认证有机食品,申请认证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方面,它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方面,同样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方面,亦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于注册商标申请方面,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在市场信息方面,还是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

特定的单位,以及特定的个人,在去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这个行为发生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务必应当呈现出便利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去落实那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登记的办理方面、发票领购上面乃至开展经营活动之际,提供服务以及便利。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门应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场对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予以便利,且采取举措,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给予服务。

实施采购行为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到政府采购市场这件事,给予相应的指导,并且提供对应的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予以支持,并且应当为其在电子商务方面,提供相关的指导和相应的服务。(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农业农村等部门,也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健全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并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充分利用人才条件,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条件,应当充分利用设施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开展营销服务,开展技术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服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需广泛去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还要吸纳龙头企业以及专门营业的大户,且要充满干劲、竭尽全力成立建立行业协会等群众团,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去搭建一个能够提供服务便利的平台。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以及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且采取直接补助,还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以此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让其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服务,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服务,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开展市场营销服务,开展技术推广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针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事项,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以及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等事项,有关部门不仅应当相应提供便捷服务,而且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进行支持农业还有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扶贫开发这件事儿,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从事土地整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中低产田改造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田水利建设事宜,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抓农业产业化等一系列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实施的时候,可以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做这件事 。

第四十一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尊重农民意愿之情形下,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之时,依法获取农民流转起之土地经营权,进而发展适度且具规模特性之经营,用以增添属土地经营权范畴之收益。

第,四 十,二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贷,款,规,模,吧,还,要,扩,大,金,融,服,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具备条件的,应当去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给予支持。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受到政府扶持的,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方面,提供担保服务。

采取措施鼓励,采取作为支持行动,针对金融机构,针对社会具有负责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创新,创新使得农村有效抵押物品被扩大,社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创新使得农村有效抵押物品被扩大,品种被创新和有扩大,为农民合作方面有专责和专业属性被经营组织是发展,提供信贷,其信贷为农民专门合作社发展提供,提供服务,其服务为农民专门合作社发展而为担保性质 。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能够在本社内部依法开展资金互助,以及信用合作,然而不得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进行非法集资。

第四十五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在产品加工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在产品储藏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在产品运输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在产品销售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在农业机械作业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保险服务,以此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此保险机构应当给有着条件能力达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去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服务 。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省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该优惠针对农业生产,针对加工领域,针对流通环节,针对服务范畴,针对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是相应的那种税收优惠。

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种植场,还有养殖场等,这些地方的生产设施,以及辅助设施用地,被纳入农用地管理,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存在需要建设用地的情况,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去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用水量,执行农业生产用水价格标准,其从事农业养殖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

第四十九条指出鼓励与支持高等院校进行,鼓励并要持续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在同等层次激励之意下与同样层级的科研院所以及面向另外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联合起来开展,关于某方面事物的专业性技术合作 。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科研人员,予以借助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鼓励以及支持,对高等院校毕业生,给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予以同样这类的鼓励与支持,对以及职业学校毕业生,也是如此这般给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鼓励还有支持。

第一条,存在第五十条所述情况,即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条,其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第三条,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标准,第四条,或者还能够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带头人在发展现代农业以及促进农民增收里发挥显著作用的,还有单位和个人,在扶持、指导以及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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