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乱签字欠下400万债务 来年收到一份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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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款项已全额支付,且额外支付了32万元。在一次饮酒之后,钢材供应商要求我签署了一份金额达160万元的钢材款项核对单。2018年3月,我们收到了起诉书,到了同年12月,高陵法院判决我们一审败诉。目前,加上利息,我们需偿还共计400万元。黄某表示,钢材款项的支付与否应当依据送货清单与付款记录来判定,送货的数量与对应的款项应当相符,双方只需出示相关凭证进行比对,便能一目了然。难道仅凭一张对账确认单就能断定判决的合理性吗?

该付钱吗

签字对账单被抵债

辩称已付款却被起诉

张某,我的妻子,担任高陵建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的负责人一职,我对其进行了资金支持。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顺天公司为项目部提供了钢材供应。黄某表示,2014年4月8日,陕西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高陵建筑工程公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达成了一项钢材供应协议。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顺天公司共供货20次,而我方已支付款项23次。经核算,钢材款项总计340万元,而我实际支付了372万元,超出部分。所有交易均有相应的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作为凭证。

2015年7月5日,我与顺天公司时任领导梁某共饮,酒过三巡后,他出示了一份价值160万元的对账确认单,要求我签字确认。因饮酒过量,我未能仔细思考便草率签署。黄某回忆道,当时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然而,到了2018年3月8日,他们意外收到了一纸诉状,其中提及,2017年10月11日,梁某已将债权转给了程某,并使用该对账单作为偿还债务的凭证。2018年2月程某起诉了高陵建司,拿着对账单找我们要钱。”

黄某坚信自己并非项目部的一员,与该项目并无法律上的联系,因此他认为这份对账单应被视为无效的合同。他表示:“对账单上最初仅见我一人签名,但程某在法庭上出示的版本却多了我妻子的私章,并且还出现了项目采购人员高某的名字。更重要的是,这份文件上的公章并非我们所盖。至于供货和付款,均有详细记录,通过对比一目了然开元棋官方正版下载,便可得知是否欠款。”

法院判决

一审判高陵建司应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揭露,张某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一职。在一审的审理中,程某坚持认为该《对账确认单》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主张该确认单的结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9日,据此,高陵建司应支付的项目全款金额为160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151.04万元。

梁某表示,该对账单系其与高某、黄某共同签署。“之所以进行债权转让,乃是由于欠下程某的债务。在此之前开yun体育app入口登录,高某曾否认对账单上的签名,相关事宜可以申请进行鉴定。”

判决书揭露,秀水园工程与顺天企业间有钢材供应往来,张某辩解称:“我担任项目部领导,对于2015年7月5日的账目核对单并不了解,黄某并非项目部成员。”

经审理后确认,2018年1月29日,顺天公司向高陵建司寄发了债权转让的告知信,该建司于次日即2018年1月30日接收了该信件,并随即向顺天公司发送了回复,明确表示不承认与顺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亦不接受债权转让。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尽管高陵建司曾授权张某使用项目印章,但该印章并未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因此不具备唯一性,法院依法采纳了相关对账确认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合同中的权利整体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若债权人决定转让权利,必须及时告知债务人。顺天公司在其债权转让过程中,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还妥善地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裁决,要求高陵建司在10天内向程某支付160万元的欠款金额,并额外赔偿违约金。

案件进展

已上诉至西安中院

高陵建司至今未支付我们应得的钢材款项,金额高达160万元,他们迟迟未予支付。相关对账单是在项目部工地现场签署的。该项目的负责人名义上是黄某的妻子,然而实际上却是黄某在负责。我亲眼见证了他们盖章的过程,对账单上的公章确实是由他们盖上的。1月19日,梁某向华商报记者透露了这一情况。

据相关消息,在经历了一审的失利之后,高陵建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上诉状中提到,梁某声称该对账确认单系其事先准备,于酒店与黄某饮酒后让其签署,随后离开酒店至工地,寻求高某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张某私章。然而,按照常规流程,双方应对账结算完毕后形成的结算单方有效。梁某所制备的对账确认单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黄某并非工地员工,无权代表项目部进行签字等。

律师说法

如果酒后意识不清签字不一定表示真实意思

赵良善提出,尽管黄某在核对账目时已在单据上签字,但若确认其是在饮酒后所签,那么在醉酒导致意识模糊状态下所进行的签字并不代表其真实意愿,因此该核对账目的确认单便失去了真实性。尽管黄某是张某的妻子,可能涉及过商品交易,按照法律规定,黄某的签字或许可以被视为表见代理,然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据事实,依照法律”。若黄某对最终的对账确认表持有不同意见,他必须提供双方间的所有交易记录和支付明细。法院必须核实双方实际的供货与付款状况,不能仅凭对账确认表来作出判决。在此案件中,黄某承担着重大的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讲证据 被告应举证核对付款

张跃胜指出,法院的裁决通常是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的。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并无责任主动进行侦查。一旦原告提交了对账确认单,若被告不予认同,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一家企业仅能拥有一枚公章,且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需至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在建筑安装领域,分包现象较为普遍,公章重复刻制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很少能确定哪一枚公章是伪造的。此外,在本案中,该公章并未完成备案手续,张某也获得了刻章的授权,但若要证明对账确认单上的公章系伪造,则需提供相应证据。张跃胜提到,黄某的签字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法定代表人等与公司存在法律联系的人员,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员同样具备签字资格。再者,若黄某在项目中承担了具体职责,且对方在日常商业往来中习惯与他联系并寻求其签字,那么这样的签字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对账确认单并非独立存在的合同文本,它实际上是执行钢材买卖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确认环节,故不应被称作“无效合同”。若有人主张“对账单并非真实意愿的体现”,那么举证责任应由被告一方承担。

律师提醒

成年人签字合法有效

日常生活警惕乱签字

赵良善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避免随意在书证上签名,且在签字之前务必仔细审阅签名的具体内容。《民法总则》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视为成年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只有当出现欺诈、胁迫或趁人危难的情况时,签字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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