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单位,滇中产业新区管理机构,省级各职能部门:
现将有关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准则公布,请严格遵循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管理财政资金,维护经济秩序,必须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财政资金,涵盖了各级政府预算所统筹的全部进项和支出,详细来说,涉及上级政府拨付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以及由本级政府预算所负责的进项和支出。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以预算作为依据,明确责任归属,确保信息透明,强调效果评估,同时采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强化预算编审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构以及相关经费支出单位需依照“整体核算”的预算规范,把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编入预算,同时将部门层面的经费收支和财务活动全部归入同级别的预算监管范畴,制定出全面的预算方案。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国有资本运作收支计划、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要和一般公共预算的编制相互协调,以此提升预算方案制定的合理程度和完备性。
第六条 各级政府需构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开立、审视和终止流程,对于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应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已开立的项目,须周期性开展审视工作,到达期限的需自行终止,若未依规获得重新核准,则不可继续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需整顿合并、调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撤销竞争性范畴专项,严格管控引导性、救助性、应急性专项,对存续专项实施筛选,属于地方事务的归入普通转移支付。县级需要增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综合运用能力,对于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可以在不调整资金原本用途的前提下,参照本地区安排的专项事项,把具有支持目标与扶持范围关联的专项补助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相关单位须依照法规全面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严格遵循经费安排与资产配备的规范,恰当界定采购事项,禁止超出规定标准进行采购;应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负责对待政府采购的申诉与反映。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把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交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请他们先做审查工作;州、市财政部门也应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给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或者送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让他们提供建议;县级政府则要把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交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他们先做审查。
第三章 强化收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执行所有财政措施和税收减免政策,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区域政策、发展规划时开yun体育app入口登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体系,不得擅自制定税收和非税收入方面的优惠措施,也不得采用“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轻税收负担。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务必依照法规收取税金,不能违背法律及行政规章实施征税、停税、多收、少收、提前收税、延后收税或强行摊派税金,也不得扣留、使用或转移税金。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收取机构须将非税收入列入财政收支计划,执行资金分别管理与核算的原则,确保全额缴存至国家金库或财政指定账户;禁止设立非税收入临时性存款账户,不得超额征收、不足征收,或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免除征收、延期征收非税收入,不得通过隐瞒、调拨、截留、挪用、挪作他用、非法存储、非法分配等手段处置非税收入资金。
第四章 强化支出预算管理
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所制定的预算,务必认真施行,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不是通过法定的手续是不能任意更改的,没有包含在预算里面的部分是不能动用资金的。各组织各机构是各自组织各自机构的财务实施责任者,承担各自组织各自机构的财务实施任务,并对实施成效承担相应责任;需要事先开展项目可行性分析、评估、招标、采购等准备工作,保证预算获得权力机关批准后能够立即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构建预算实施成效评估体系,针对进度迟缓或情况特殊的部门开展沟通提醒,减少或收回其资金,集中分配给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最迫切需要的项目,并且要时常向同级别政府汇报预算实施状况,由同级别政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拨付本区域预算内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各项补助资金。本区域预算对下级政府的一般补助和专项补助资金,须在区域人大批准预算后的三十天和六十天内正式拨付。上级拨付的各项补助资金,应在三十天内正式拨付至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单位需持续扩大按因素法及竞争性途径划拨的专项拨款总额和项目数量,依据事务归属与支出义务,逐步将专项拨款支配权、项目选定权下放给下级单位,省级应着重强化监督职能,由侧重项目拨款分配转向重视资金使用成效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实施各项补贴规定,任何组织都不准以任何方式超出既定标准或范围拨付补助和奖励,也不准违规动用公共财政资源来提供补贴。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需严格遵循因公前往海外及境外所需开支、公务招待开销、公务车辆购置及维护费用、旅途花费、会议开销、资产购置、办公场所修缮改建等行政开支的诸多规范;须严格限定公务开销的范畴与额度,构建公务审批及清单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或国务院及财政部明确要求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其余所有预算拨付的财政款项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系统进行核算与监管,并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绝对禁止以不合规手段将国库款项划拨至财政专户,绝对禁止将单位零余额账户内的资金违规划转至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或上级及下级单位账户;绝对禁止动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来支付部门预算已核定的支出。财政部门需加强预算实施过程实时监管,建立并优化从前期预防、中期管控到后期追责的完整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需要设立公务卡必须使用清单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公务卡报销规范,清单内的各项花费必须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来支付,不允许预算单位超出规定取现,也不得拓宽现金支付领域。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需关注财政资金运作成效,强化目标管理机制,对预算实施状况开展成效考核,把考核结果同资源调配政策调整相联系,以此提升财政资金运用效能。
第五章 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实现一般公共预算结余及连续两年未被使用的结转资金的整体调配,所有超出部分必须统一收回集中管理。若收回的资金涉及需要后续继续开展的工作,这些工作须以全新预算项目的形式出现,并遵循既定的预算审批流程,完成新一轮的申请与配置。所有政府资金,除了国库集中支付剩余部分,都不可以采用应收应付制记账,那些已经按应收应付制登记的旧有资金,必须依据当前财政经济状况,在两年内全部用掉。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需做到年度收支平衡,每项基金年末结余若超出年度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划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统筹调配,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重点投向关键开支和民众福祉领域,严禁用于常规性支出。
建立完善的制度,使财政结余资金和预算计划相互协调配合。从2016年开始,对于上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数额较高的地区或单位,应相应减少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配置额度。对于去年财政结余金额较高的区域,会依照既定比率削减其次年补助额度;对于去年财政结余金额较高的单位,会依照既定比率削减其次年日常开支或项目投入额度。
第六章 强化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部门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9号)等法规文件,切实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开yunapp体育官网入口下载手机版,规范财务管理;不允许随意设置会计账簿,禁止以往来科目处理收支项目,不得应用不合标准的原始凭证来登记费用;绝对禁止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制定财政对外借款的追偿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禁止违法向非预算单位或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提供借款和垫付财政款项。对于往年遗留尚未回收的财政周转金等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各级财政部门需拟定清收方案,对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须经过资金来源审批程序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机关以及预算单位需要构建周期性对账制度,运用可行手段处理长期未结清的款项。凡需通过预算资金拨付的开元ky888棋牌官方版,必须迅速制定预算方案并纳入支出计划;对于其他财政借贷资金,应积极追索,确认确实无法追回的,需上报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并依照相关规范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机关需建立完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及注销的审批与备案流程;针对违规开设或重复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对于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一般不允许新设实拨资金账户。财政系统的资金账户设立、调整及注销,需遵循既定流程申请批准与备案,未获中央财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开设新的资金账户,现有资金账户需全面核查,除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核并获国务院许可保留的账户外,其他账户须在二零一六年底前分批取消。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3号)的要求,所有债务收支都要完整地归入预算管理范畴。不允许超出规定额度或超出预算范围借入款项,不允许借助企业或机构进行借款活动,不允许以推动公共事业发展的名义,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日常开销或豪华建筑的建设,不允许动用债务资金或更改原本的用途,除非法律有特别说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仔细制定本部门年度结算报告,确保收入支出情况属实,资料精确无误,内容齐全无缺,账目与报表相互吻合。对于伪造信息、任意更改结算账目的部门或单位,财政机构应要求其纠正错误,同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需用心研读并广泛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条文,务必恪守财政资金运用及财务处理的相关准则,持续提升依照法律施政和依法理财的主动性。
第七章 强化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须依法向社会公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预(决)算文件及相关数据,同时需对本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落实状况及债务情况等关键内容进行阐述;各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应在收到部门预(决)算核准决定后的二十天内,将本部门机构的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布;涉及机密的内容依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须依法披露民生相关项目及财政关键支出项目资金的支持措施、运用规范和成效评估信息,依照法规推动重大事务透明化,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强化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需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4〕21号)、《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框架,强化内部监管并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要明确项目资金划拨流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上的集体商议制度,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体系。对于某个地方、某个机构、某个组织或某个公司,如果核实到存在骗取国家财政款项或占用、阻碍、转移项目经费的情况,财政管理机构需要立刻追回相关款项,同时依照法规实施相应惩处。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需加强对于财政资金运用及管理的监督工作,着重关注项目资金调配与使用、国有资源安排、政府投资活动、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流通、公共设施建设等核心事务的监管,着力推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持续优化相关制度体系,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单位、价格监管部门、税务机构须切实担负起本部门责任,依据法规惩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行为,还要构建协作机制,强化沟通配合,达成信息互通,设立违规财经纪律公告办法和违法违纪人员列入名单制度,务必严办不遵守法律、不执行禁令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组织各机构若在实施财务规矩时出现以下违规情形,相关政府将依法展开处置与惩戒,同时按照相关法规追查单位主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不依照法律程序,多收钱,提前收钱,或者少收钱、不收钱、缓期收钱,涉及本应征收的财政资金。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规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
(七)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必须把各部门各单位遵守财务规则状况作为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一部分,对于执行财务规则不认真、情况比较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责任,情节恶劣的依照相关法规处置。接到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举报的违反财务规则行为,相关机构或主管单位需进行查证并依法依规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滇中产业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参照州、市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